七台河股权价值评估机构联系集慧

七台河,茄子河2023-06-26 14: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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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具体地点:北京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青创大厦(全国总部) 微信号:zcpg968 联系人:李先生   集慧始于2014年3月。经过高速发展,目前集慧咨询已经作为全国企业全生命周期咨询服务商,目前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企业节税、无形资产运营、法律服务、北京四板咨询服务等领域的研究及社会服务上有着独特方式及高效的发挥,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是经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批准的四板挂牌保荐机构、融资顾问服务机构。机构由集慧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集慧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集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等业界知名专家和机构共同发起并创办。   集慧始终贯彻企业文化核心: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价值创造者为本 。坚持从心出发,用心服务的战略方针。一生只做一件事,专心致志的经营理念。   集慧一直为全国企业、机构、政府提供服务与支持,所实现的业务版块儿目前已经涵盖了包括个人、工农民商、私有国企、政府及国务院等机构公司的专业服务。因此集慧资产评估在企业服务的客户类别上已经实现大满贯,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发展的更好,始终坚持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企业节税、无形资产运营等领域的研究及社会服务。集慧一直在用心做企业,用实力服务用户,用效率、专业赢得口碑,用时间打造品牌。  《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以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综合收益,在金融工具、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领域增加净资产。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对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浮盈免于计入收入课征所得税,但股权评估增值除外,具体情况如下:   国有企业的重组。   一是股份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重组上市。   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其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的国有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但取得的现金和其他非股权对价,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免缴企业所得税入库,作为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直接转增。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的资产,可以按照评估价值入账,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财税[*******号文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出资设立拟上市公司;(2)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注入上市公司;(3)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作为拟上市公司。   按照反解释法的解释方法,对于转制后资产评估增值,总局认为属于所得,应当征税,只是给国有企业以税收优惠。对“股份制改造”和“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在征税的基本前提下,实行差别待遇,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资本转增“税”政策。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一是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可以在5年以内,分期平均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于2015年发布了财税〔2015〕41号文件,其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进行投资,如果一次纳税有困难,可以在合理确定分期纳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纳税。与此同时,为落实第4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了《2015年第20号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情况。   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合并、分立等,往往需要双方通过评估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土地、房产、股权、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经常会出现评估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只要资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转移,就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股权支付,又规定了优惠政策,允许增值部分递延纳税。值得注意的是,资产重组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收问题,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4.我的观点。   如果你听了我的节目,你可能知道我对资产评估增值的看法,简单地说,资产评估增值不是通过市场交易产生的收入,还没有实现,应当免于征收所得税。在资产重估后发生转移的情况下,再确认为损益。   第五,估价调整。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有民营企业为满足贷款需要,对企业持有的土地进行估价,这部分估价增值如果不进行会计核算,仅向金融机构提供估价报告,自然就没有问题,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但是,如果进行了会计处理,一般的做法是:借记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贷记盈余公积。很明显,根据市场交易理论,企业没有获得实际收入,资产也没有实际交易,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在持有期间发生资产增值或减值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经上述会计处理后,企业对评估增值如需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作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综合收益,以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综合收益,在金融工具、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领域增加净资产。根据收入实现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对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的浮盈浮亏免于计入收入课征所得税[i],但对股权评估增值除外,   若您还有关于资产评估管理方面的问题欢迎拨打集慧资产评估全国免费咨询热线也可以登陆我们的集慧资产评估网站,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我们的宗旨是从心出发,用心服务!集慧人用事实说话,用行动印证承诺!   股权转让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对外转让,一种是公司内的转让。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此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都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要转让股权的股东才能将该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除以上两点之外,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还要注意一点,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则以章程规定为准。   二、股权转让中谁承担纳税义务?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综上所述,股东持有股权,如果想变现的话可以将股权转让,对内转让只要双方同意就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是对外转让,将股权转给公司股东之外的人,就需要向公司报告,取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当然,股东还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办理转让的相关事项。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可以随意转让?”的全部介绍就到这里了,股权转让也并不是说随意就能转让,在合法合理符合公司的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办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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